苏州市餐饮业品牌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称苏州评委会)为推动苏帮菜文化品牌建设,弘扬苏州传统饮食文化,发现苏帮菜优秀人才,打造苏州文化餐饮城市名片,促进餐饮、文化、旅游一体化发展,使苏州市餐饮业品牌评定(以下称品牌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品牌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评定的申报企业和个人,第三方评定机构和评审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品牌评定申报受理、评定组织和评审员管理。品牌评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资格由苏州评委会认定。
第四条 苏州餐饮产业链合法居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可申报品牌评定。品牌评定入围名单采取企业、个人自愿申报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形式产生。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并经评委会聘任,可参加品牌评定的评审工作。申报品牌评定和参加评定评审均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苏州评委会办公室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品牌评定实施细则,并向苏州评委会报备。
第六条 品牌评定项目及申报条件:
1.企业类
1.1 文化餐饮名店
申报条件:以苏州饮食文化习俗为主导产品的中餐餐馆、酒店、小吃店或食材生产加工企业,上一年度无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记录且通过苏州市放心消费餐饮企业评定的苏州居民企业。
1.2 时尚餐饮名店
申报条件:业态时尚、出品融合中外饮食习俗,信息化、标准化、连锁化中餐餐馆、酒店、快餐店或食材生产加工企业,上一年度无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记录且通过苏州市放心消费餐饮企业评定的苏州居民企业。
1.3餐饮服务领军企业
申报条件:以餐饮服务为核心业务的连锁品牌企业,连锁门店至少有一家通过国家级酒家评定,上一年度无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记录且通过苏州市放心消费餐饮企业评定的苏州居民企业。
1.4 推荐供应商
申报条件:以苏州餐饮服务企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为主要供货对象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及加工配送企业,调味品及酒水生产加工企业,节能环保餐用具、餐厨设备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无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记录且参加苏州市创建放心消费餐饮行业活动的境内合法企业。
2.个人类
2.1 江南名厨
申报条件:从事厨艺、厨政或菜点研发20年以上,且在苏州从业10年以上,年龄40周岁以上,在业内具良好口碑,拥有至少两道流传甚广的菜点。
2.2 苏州饮食文化传承特殊贡献厨艺大师
申报条件:从事厨艺、厨政或菜点研发30年以上,且在苏州从业20年以上,年龄45至65周岁,在业内具良好口碑,拥有自创且流传甚广的菜式、点心或小吃。
2.3苏州饮食文化传承杰出贡献厨艺大师
申报条件:从事厨艺、厨政或菜点研发40年以上,且在苏州从业30年以上,年龄70岁左右,目前尚在教学、顾问、管理一线兼(挂)职,在业内具良好口碑,曾编写过饮食文化厨艺教材、讲义、书籍,拥有自创且流传甚广的系列菜式、点心或小吃。
2.4苏州饮食文化传承终身贡献荣誉厨艺大师
申报条件:从事厨艺、厨政或菜点研发50年以上,年龄80岁以上,在国内业界具良好口碑,曾编写过饮食文化厨艺教材、讲义、书籍,专业厨艺流传甚广、桃李众多,尚健在的苏州饮食文化大家。
2.5 苏州年度餐饮服务领军人物
申报条件:从事餐饮服务高层管理岗位10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上,目前管理企业、机构年销售额餐饮服务1亿元以上,食材生产1000万元以上(含同一品牌旗下连锁门店或工厂销售额)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国内业界具良好口碑的苏州餐饮行业企业家。
3.出品类
3.1 江南名菜、名点、名小吃
申报条件:提交规范出品卡、门店菜单、销售情况、顾客评价复印件。出品卡载明品名、规格、主要原铺料、基本烹饪方法、味型、营养分析、成本分析、质量控制指标。申报菜点产生年代、取名寓意、文化表述、民俗呈现,流传地区、传承历史、产品现状及菜点销售典型门店。简述申报理由。
3.2江南地道食材、原产地食材、生态食材
申报条件:提交食材种养殖、加工、配送可追溯信息记录。产品商标及说明,说明内容应载明品名、规格、原铺料产地、生产加工企业、生态营养描述、同类产品性价比分析、质量控制指标及保证。食材主产区饮食文化习俗及该食材的饮食文化传说故事。当前市场分布及目标消费人群、入膳历史、产品现状及使用申报食材的典型餐饮企业。简述申报理由。
3.3 节能环保餐用具及餐厨设备
申报条件:提交申报产品的发明专利、产品商标及节能环保证明材料。产品说明书,内容载明与同类产品节能环保效果分析、质量保证。适宜用户、产品现状及使用申报餐用具及餐厨设备的典型用户。简述申报理由。
第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
1.行业推荐与企业、个人自荐相结合。
2.如实填写品牌评定申报表。
3、评定办负责受理并组织评审。
4、评审结果由苏州评委会向社会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苏州评委会安排年度表彰。
第八条 品牌评定证书、奖牌、奖杯由苏州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颁发,并建立品牌评定档案。
第九条 品牌评定结果由苏州评委会在媒体上公开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由苏州评委会负责解释。
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