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于2013年发布了经修订的《苏州市餐饮企业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规定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于2013年发布了经修订的《苏州市餐饮企业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规定》。
10几年来,该规定在苏州餐饮行业宣贯国标方面发挥了极好的指导规范作用。2025年3月,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发布了修订版《苏州市餐饮企业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规定》。
修订版规定鉴于国标规定的餐饮企业等级标志牌为“钻级酒家”,为解决“钻级酒家”标志与自愿申报等级评定的大众化特色餐饮服务机构业态字号不匹配的矛盾,《苏州市餐饮企业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规定》明确苏州实行对机构业态字号不适宜使用“钻级酒家”的合法餐饮服务机构可以参照三钻级、二钻级、一钻级标准,按照申报机构业态字号,授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餐饮企业称号。具体划分和评定办法为:五星级餐饮对应国家三钻级酒家评分,四星级餐饮对应国家二钻级酒家评分,三星级餐饮对应国家一钻级酒家评分。
附件:
苏州市餐饮企业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餐饮企业信息化、标准化进程,促进行业发展,确保苏州市餐饮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各区、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苏州市餐饮行业等级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开展等级评定宣贯国家标准与促进餐饮企业技术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实施品牌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建立放心消费餐饮服务体系相结合,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 餐饮企业申请等级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评定机构依据《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和等级评定规则、评审程序和评分细则组织实施。
国标规定,依据申评餐饮企业的设备设施、管理、技术、服务、安全、卫生、环境等因素,把餐饮企业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一钻级、二钻级、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
鉴于国标规定的餐饮企业等级标志牌为“钻级酒家”,为解决“钻级酒家”标志与自愿申报等级评定的大众化特色餐饮服务机构业态字号不匹配的矛盾,苏州实行对机构业态字号不适宜使用“钻级酒家”的合法餐饮服务机构可以参照三钻级、二钻级、一钻级标准,按照申报机构业态字号,授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餐饮企业称号。
具体划分和评定办法为:五星级餐饮对应国家三钻级酒家评分,四星级餐饮对应国家二钻级酒家评分,三星级餐饮对应国家一钻级酒家评分。
第四条 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申评企业(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凡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合法餐饮服务企业(机构),都可以参加等级评定。
本规定所称的餐饮企业,是指现时烹调加工、销售饮食制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或消费服务的企业(机构),如酒家、酒楼、火锅店、餐馆、饭庄、饭馆、饮食店、农家乐(开心农庄等)、面馆小吃、网红菜馆、健康食堂、健康餐厅、江南乡厨、酒吧、多种风味馆、茶楼、企事业单位食堂及中央厨房等合法餐饮服务企业(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是由苏州市大众餐饮行业协会(以下称苏州餐饮协会)提出并商请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市级餐饮行业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从事《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国家标准宣贯的苏州餐饮协会内设机构,报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工作。市评定委下设监督委员会和办公室。
市评定委接受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和苏州市商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市评定委办公室设在苏州餐饮协会秘书处,下设专家委员会,为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提供技术支持。
监督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经全国酒家酒店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酒家评审员资格。
第八条 市评定委工作职责是:制定市评定委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规则、评审程序和评审细则;指导全市各区、市开展酒家酒店或星级餐饮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审批一、二、三、四钻级餐饮企业和三、四、五星级餐饮企业(星级餐饮企业牌匾可以标注为审评机构的业态字号);负责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餐饮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批准组建区、市等级评定机构;开展推动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活动。
第九条 市评定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监督委员会、市评定委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工作。
第十条 市评定委通过的决议应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市评定委办公室可按上述原则组织委员以函审形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是全市酒家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评定委办公室是等级评定标准宣贯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宣传培训,协调全市酒店酒家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接受区、市评定机构提出意见,报市评定委批准;
(三)受理企业上报申报材料,审核企业申报资格,组织对申报国家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的企业进行初审,组织对申报国家一至四钻级酒家和三至五星级餐饮企业的评审工作,负责审批国家一至四钻级酒家和三至五星级餐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酒家年检、复查、发布和上报备案工作;
(四)组织对申报餐饮企业酒家酒店和星级餐饮企业进行不定期暗访;
(五)负责对国家级酒家和星级餐饮企业的回访,听取企业对评审组、评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全市评审员的资格管理及聘任工作,建立和维护评审员资料库;
(七)完成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评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全市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组织,人员组成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及相应资质。评审应坚持回避原则,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从专家委员会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由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执行委员会,经市评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代表专家委员会对某一企业申报等级进行审查评议。执行委员会一般为3—7人。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审查申报一至四钻级酒家企业的评审资料,并向市评定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对办公室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等级评定机构技术建设;参与修订评审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等级评定中出现的争议提出专业技术意见。
第十四条 各委员会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续任,也可适当调整部分成员。对因岗位变动、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会成员的,不论任期是否届满,一般不再担任相应委员会的职务,个别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出现空缺及时补充。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原则性强,公正廉洁;熟悉现代管理知识,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和等级评定规则、评审程序和评分细则;组织协调、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工作积极,责任感强,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专家委员会成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多次参加国家级酒家的现场评审,得到企业的认同和好评;
(二)掌握现代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方法,善于沟通和协调;
(三)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有识别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的能力;
(四)管理能力强、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丰富、威信高,标准化建设成绩突出的本行业知名品牌企业负责人;或创新能力强,技术(服务)水平高;或对酒家酒店管理、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十六条 商请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市评定委办公室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3391-2009)国家标准,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依法设立并正常营业的餐饮服务企业(机构)均可按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条件(符合申报相应等级的基本要求),自愿提出申请国家级酒家和星级餐饮相应等级的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总部登记在苏州的餐饮连锁企业开设在外地的所属门店均可向市评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填写真实有效);
(二)质量手册(企业贯彻执行连锁集团、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质量手册和管理文件,可视同为已建立文件化质量体系,但在申请时应有在本店实施的实证性材料);
(三)相关的管理文件。
必要时,应提供评审需要的其他实证性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晋级需在获得相应资格一年之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可向市评定委办公室申请要求选派有资格的评审员对企业进行咨询辅导(评审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对企业进行咨询辅导),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文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使企业达标升级。
第四章 评审程序、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国家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酒家酒店程序:企业自愿申请;市评定委办公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初审;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后,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质量文件一并上报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全国评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四钻级酒家程序:企业自愿申请,区、市相关部门推荐,将企业的申报报告和质量文件一并上报市评定委办公室,市评定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评审,报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备案,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国家一、二、三钻级酒家和星级餐饮程序:企业(机构)自愿申请,区、市相关部门推荐,市评定委组织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暗访和现场评审,汇总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提请市评定委批准,报全国评委会备案,公布评审结果。
区、市尚未组建评定机构者企业直接向市评定委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市评定委在受理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送达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初审:市评定委办公室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国家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或四钻级酒家的企业组织初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向全国评委员会办公室或市评定委推荐。因集中申报数量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初审的,经市评定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初审时间,并将延长时间和理由告知受理区、市评委会或申报企业。
初审内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齐全;企业申请等级是否与实际相符,了解企业达标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评审:办公室一般在接到区、市相关部门或企业直接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国家一至四钻级酒家或星级餐饮企业受理的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因集中申报数量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评审的,经市评定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初审时间,并将延长时间和理由告知受理区、市相关部门或申报企业。评审内容和程序为:
(一)组织文件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下达评审委托书,按有关规定组成评审组;
(二)发出评审通知书,通知企业具体的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
(三)企业在接到评审书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现场评审的时间;
(四)由评审组长按委托书的要求拟定审核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
(五)现场评审应包括暗访(暗访原则上安排在正式现场评审之前),暗访结果将汇入企业现场评审的总成绩;
(六)现场评审由评审组长负责,主要是对企业的设备设施(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技术力量、餐饮质量、服务提供、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体系文件化程序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细则打分,现场评审结束后应填写《酒家酒店或星级餐饮等级评定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的评审报告应有现场评审的结论意见;
(七)对现场评审提出的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评审组长负责验收;
(八)评审组长将文件审核、暗访、现场评审和不合格项整改结果等文件一并汇总报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办公室对评审组长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档案后,提请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委员会认为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市评定委批准后按规定上报备案。对未通过评审的,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参评企业。
第二十九条 对集中申报的企业,专家委员会通过组织执委会或全体会议的方式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
(二)评审组长如实介绍评审情况,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参加评审的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企业逐个进行评议,并对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提出企业改进的建议意见;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参评企业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五)对评审进行复议,复议范围包括:对整个评审过程和近期评审情况进行回顾,保持标准条件掌握的前后一致和宽严程度;专家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要求复议的问题;监督委员会要求复议的问题;
(六)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在评审结论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条 公告:办公室及时通知被批准的企业领取由全国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和证书(必要时可统一组织颁发),市评定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外公告获得等级的酒家酒店名单,宣传获得等级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做到执行规定坚决,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严谨细致,掌握标准合理,评价企业公正,严守保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评审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时应以评审标准为依据,必须抵制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任何压力。
凡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企业秘密或会议讨论内容。除评审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参评企业的评审资料(包括企业质量手册和相关管理文件)。具体办法由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评定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时,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监督委员会可派员列席参加,根据需要可特邀专家列席会议,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建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记录的管理及处置应保证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所有记录存放在办公室,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讨论自己企业、亲属企业的等级,或评审本企业的直营、联营、加盟店的等级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各级别评审员不应对同一个企业进行辅导咨询和现场评审。
第五章 年检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取得酒家酒店或星级餐饮等级的企业实行每年一次年检,年检以企业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材料不合格或发生投诉、经营亏损等问题的企业,由评定该企业等级的评定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检查(复核或暗访),其中国家一、二、三、四钻级企业由市评定委办公室组织年检。
年检主要内容:企业一年来的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增长、新的经营服务方式、新菜品研发等方面的成绩);顾客满意情况分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照《国家级酒家达标评定评分细则》要求,对菜点质量、服务质量以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卫生等情况的自我评定。
第三十五条 年检时,企业应提供国家级酒家年检信息反馈表;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年检自查报告书;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的复印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打分汇总表;国家级酒家证书。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加注法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应对年检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企业的自查材料或区、市评委会的检查意见,如符合相应的等级规定,报全国评委会办公室签署年检合格意见并盖章确定。对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的企业,将不再保留国家级酒家资格,收回证书、牌匾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对已取得酒家酒店或星级餐饮等级的企业实行每四年复查一次。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由全国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查,一至四级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形式为明查和暗访。复查要全面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分等定级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复查程序:办公室提前二周向企业发出复查通知,并组成评审组现场复查评审。现场复查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企业初评时现场评审时间的三分之二。现场评审资料要完整保存,并取得相应的实证性资料。
第三十九条 复查的评定:复查时由现场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报有评审权限的等级评委会批准。根据现场评审结论意见,按下列办法处理:符合相应等级规定或虽有不符合之处,但整改合格,可继续保持等级资格,由全国评委员会为复查通过的企业换发等级证书;在遵纪守法以及现场打分等方面有严重的不符合项、整改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不能继续保持等级资格,由全国评委员会取消标志牌并统一公告。
第四十条年检和复查时应发放顾客意见表,征求顾客意见,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顾客满意度。
第六章 暗访制度
第四十一条 暗访是有关人员接受等级评定机构委派或指定,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现场观察、征求顾客意见、品尝鉴定饭菜质量等方法,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为评审、确定等级和建立安全消费体系提供客观证据。
暗访由全国或市评定委根据权限和评审工作需要委派。办公室可采取适当的形式了解企业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下述情况下进行暗访:
(一)对企业初次现场评审前和年检、复审时;
(二)接到顾客或企业投诉,发现在评审中有不公正现象时或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不符合国家级酒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前。
第四十三条 暗访员是由获得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或市评定委特邀的专家担任。每次执行暗访工作任务时,办公室应发放授权文件。
第四十四条 暗访每一次不超过2人,不饮酒,用餐限1次,标准是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00元。
暗访员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四十五条 暗访结束时,暗访员应出示资格证书和授权指派文件,与企业交换暗访意见,提出暗访报告并获得企业认可。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
(一)初次评审申报费1000元,复查申报费800元;
(二)现场评审费按每位评审员每天200元标准收取(具体审核天数和审核员数量视企业规模确定,见第四十九条);
(三)牌证费800元(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不收取);
(四)公告费200元(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不收取)。
(五)钻级酒家评审收费主体是全国酒驾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星级餐饮评审收费主体是苏州市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评审组(或咨询辅导员)到企业现场评审(或咨询辅导)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申评审企业(或被辅导企业)据实报销。
第四十八条 暗访发生的用餐费用由企业按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据实报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属于初评时对企业进行暗访由企业支付,属于执行各级评委会暗访任务的由委派评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企业职工总人数确定审核的具体时间,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业为3个工作日;101—200人为5个工作日;201—300人为7个工作日;301—400人为9个工作日;401以上为13个工作日。以上审核时间均包含文件审核1个工作日。
对申报国家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四钻级酒家的现场初审时间不包括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市评定委和办公室为办事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开展国家标准宣贯活动,不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相关服务收费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代收并出具正式发票。
实际收费额度由咨询机构和申评企业(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市评定委办公室不收取任何的收费项目有申报费、牌证费、公告费、评审员的劳务费(现场评审费和辅导咨询费)。办公室收取费用时应向参评企业开具发票。
评审申报费、现场评审费等费用由办公室按使用原则支配,具体使用办法由办公室另行规定。
钻级酒家申报费、牌证费、公告费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全国评委会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评审经费使用的原则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账目清楚。各项开支均应由经手人签字,按有关规定审批。办公室每年向市评定委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管理接受监督委员会审查。
第八章 评审员资格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参加全国酒家酒店评审员培训的,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推荐,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全国评委会办公室。
各单位推荐参加培训的评审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从事酒家酒店行业管理或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具有比较丰富的酒家酒店管理知识、经营经验或实际操作能力;能按要求参加和胜任评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评审员共分三个级别:实习评审员、注册评审员、高级注册评审员。
评审员资格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由全国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和培训。合格者可继续担任评审员。
第五十五条 推荐的人员参加由全国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全国评委会颁发实习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习评审员资格后,经过三次现场审核,可提出晋级申请。根据其现场审核能力和企业的评价意见以及见证人或组长的评价报告,经办公室推荐,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可批准成为注册评审员。
第五十七条 在获得注册评审员资格后,至少担任五次评审组长或指导三家以上企业编写质量管理文件,可申请转为高级注册评审员。
第五十八条 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者,经全国评委会或市评定委聘任,可参加苏州市餐饮企业分等定级的评审工作。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所聘用的评审员实施管理,建立评审员档案。
评审员评审、咨询辅导企业的业绩和表现应当记入评审员档案,作为评审员晋级、续任、使用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从评审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按回避、业绩良好、就近选派的原则确定评审组人员名单。
根据评审员素质和业绩,由办公室委派咨询辅导员。
第六十条 所有评审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二)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评审技能和信誉;
(三)严格遵守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规定,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纪念品;
(四)服从安排,积极工作,努力为企业服务,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
第九章 监督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办公室的工作汇报;不定期了解区、市评定机构执行评审规则和管理制度情况。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监督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对监督检查事宜进行评价,并就监督工作情况、监督评价意见和受理投诉的处理意见在市评定委全体会议上做出报告。
第六十二条 对违规评审员、暗访员的处理,一般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定委研究确定,需报批的及时报全国等级评委会审批。
第六十三条 对在暗访工作中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暗访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三年内不再担任暗访员处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评审员资格的处理;属于委员会成员的,按程序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撤消其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触犯刑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评审工作中不公正对待受审核方(包括恶意传播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影响审核信誉,并受到企业投诉;
(二)经查实,与受审核方有利益关系,导致评审结果失实;
(三)经查实,收取受审核方的礼品、礼金和纪念品,并造成不良影响。
在任何情况下,评审员和委员会成员不得损害酒家酒店或星级餐饮等级评定工作的声誉,对违背本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应给予充分合作。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不公正的评审结果,市评定委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研究同意后,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对于不坚持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造成较大影响的专家委员会和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不力、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监督委员会,市评定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解散,重新组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重新组建前,由办公室暂时履行监督委员会向市评委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等级评定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暂停或者批准撤消等级评定(包括办公室委托的年检)资格的处理:欺骗、误导性宣传;违反市评定委有关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夸大等级评定带来的效用或效果等误导性宣传;从事损害评定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机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六十六条 发现企业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使用与证书、标志牌不正确的宣传或误导宣传,市评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经市评定委会议通过并公示,报相应的组织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评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发布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订